《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将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隶于参议院、临时大总统、国务员、法院,使之相互监督制衡。
举一反三
- 1912年3月,临时参议院颁布《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以下简称《临时约法》),从哪些方面来行使行政、立法、司法权( )。 A: 参议院 B: 临时大总统 C: 国务员 D: 法院
- 《临时约法》规定,“中华民国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而“以参议院、临时大总统、国务员、法院行使其统治权”。
-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规定,中华民国以参议院、临时大总统、国务员、(),行使其统治权。
-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规定,行使统治权的是()。 A: 参议院 B: 临时大总统 C: 国务员 D: 法院
-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规定。 A: “中华民国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而“以参议院、临时大总统、国务员、法院行使其统治权”。 B: 参议院行使立法权,参议员由各省选派。 C: 《临时约法》还规定,中华民国国民一律平等,享有人身、财产、集会、结社、出版、言论等自由,享有请愿、陈诉、考试、选举与被选举等民主权利。 D: 临时大总统代表临时政府总揽政务。参议院有权弹劾大总统和国务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