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享受耕地占用税免征或者减征税收优惠后,改变占地用途,不再属于免税或减税情形的,应按办理减免税时依据的适用税额补缴税款。
举一反三
- 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后,纳税人改变原占地用途,不再属于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情形的,应当按照当地适用税额补缴耕地占用税
- 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后,纳税人改变原占地用途,不再属于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情形的,无需再补缴耕地占用税。( )
- 在按规定情形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后,纳税人改变原占地用途,不再属于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情形的,应自改变用途之日起______日内按改变的实际占用耕地面积和当地适用税额补缴税款。 A: 15 B: 30 C: 45 D: 60
- 纳税人改变占用耕地用途,不再属于免征或减征情形的,应自改变用途之日起60日内申报补缴税款。( )
- 纳税人改变占用耕地用途,不再属于免征或减征情形的,应自改变用途之日起60日内申报补缴税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