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机关赋予某些既存的社会规范以法律效力,或者赋予先前的判例以法律效力,这种方式产生的法律称作()
举一反三
- 国家机关赋予某些既存社会规范以法律效力,或者赋予先前的判例以法律效力的活动,属于法律的()。
- 国家创制法律规范的方式也包括( ) A: 统治者制定、修改、废止规范性文件的活动 B: 国家机关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程序,制定、修改、废止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 C: 国家机关制定、修改、废止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 D: 统治阶级赋予某些既存社会规范以法律效力,或者赋予先前的判例以法律效力的活动。 E: 国家机关赋予某些既存社会规范以法律效力,或者赋予先前的判例以法律效力的活动
- 国家创制法律规范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国家机关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程序,制定、修改、废止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二是国家机关赋予某些既存社会规范以法律效力,或者赋予先前的判例以法律效力的活动。
- 国家创制法律的方式体现为( ) A: 国家机关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程序,制定、修改、废止规范性法律文件 B: 国家机关赋予某些既存社会规范以法律效力 C: 赋予先前的判例以法律效力
- 国家创制法律规范的方式主要有( ) A: 国家机关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程序,制定、修改、废止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 B: 法官可创制法律条文 C: 国家机关赋予某些既存社会规范以法律效力,或者赋予先前的判例以法律效力的活动 D: 国家机关创制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