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像作品与录像制品有什么不同?
录像作品,是指摄制在一定物质上的,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的,需要借助专门的装置才能放映,播放的作品,如电影、电视、录像带等。摄制这种电影、电视、录像带的制作人,在制作过程中需要充分发挥想象力和独创性,表现在对表演者的表演动作的创造、置景、配音、摄制技术的运用,剪接等具体活动中,通过这种“充分发挥个人的想象力和独创性”制成的录像,就是作品。录音录像制品,是指将已制作成功的作品再重新进行翻录,完全运用原制成品的各项标准、要求,或是机械地将表演者的表演或景物录制下来的非智力创作成果。这种录音录像制品、制作人在录制过程中不需要发挥想象力、不需要发挥创造性,只是一种复制技术。由此可见,两者的区别主要是在摄制过程中是否包含创造性,作品的制作人具有想象力、创造性,制品的制作者却不具有。故两者的创作者享有不同性质的权利,即录像作品的作者享有的是著作权,而录像制品的制作者享有的是录像制作者权。
举一反三
- 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权利有许可他人:
- 下列关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定义说法正确的是() A: 只有以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或者录音录像制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表演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才是信息传播权。 B: 只有以有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或者录音录像制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表演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才是信息传播权。 C: 只有以有线或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或者录音录像制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表演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才是信息传播权。 D: 无论以何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或者录音录像制品,只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表演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就是信息传播权。
- 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获得经济利益的,其行政责任有:
- 下列关于录音录像者权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A: 录音制作者是指最初将声音固定在录音制品上的人 B: 只有实际制作录音制品和录像制品并且首次将声音或场景录制下来的人才具备录音录像制作者的主体资格 C: 录音录像制品的反映对象一定是著作权作品的表演 D: 如果借用或租用他人的录音录像设备制作音像制品,则只有实际录制的人才是录像制作者,出租设备或场地的人不能对该作品主张邻接权
- 录像作品
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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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视台播放使用他人作品制作的录像制品需要获得谁的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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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音录像制作者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取得( )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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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或者录音录像制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表演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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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的有()。 A: 文字作品 B: 口述作品 C: 录音录像制品 D: 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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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录音录像者权,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 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他人作品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 B: 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的权利,该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制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C: 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 D: 将录音制品用于无线公开传播,应当向录音制作者支付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