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2-05-27
    乙的表哥甲系组织他人卖淫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2000年8月的一天,甲来到乙家中,准备用乙的房屋做“淫窝”来组织他人卖淫嫖娼,乙欣然同意,并主动承担了管钱和物资的工作,还兼管把门望风。甲先后组织60余批360人次进行卖淫嫖娼活动,乙先后收入“工具”及“房租”款人民币10万余元。在2000年12月的一天,甲诱骗外地女青年丙到乙住处,并告知乙当天晚上丙接客。当晚,丙拒不卖淫,乙将丙捺在床上,强行奸污后对丙说:“你已经不是黄花大姑娘了,不挣点钱就别想走。”丙被迫开始卖淫。2001年6月25日,公安机关将甲
    A: 协助组织卖淫罪
    B: 强迫卖淫罪
    C: 容留卖淫罪
    D: 强奸罪
  • 举一反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