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发票的货物描述,必须与信用证规定相符,其他单据可使用货物统称,但不得与信用证规定的货物描述相抵触,而装箱单的名称可以使用统称,可以与信用证规定的货物描述相抵触
举一反三
- 商业发票的货物描述,必须与信用证规定相符,其他单据可使用货物统称,但不得与信用证规定的货物描述相抵触。
- 装箱单的货物描述可以使用货物的统称,但不得与信用证的规定相抵触。
- 国内信用证业务中,商业发票是说明卖方履约的中心单据,在全部单据中起中心作用,发票中的货物描述必须与信用证规定相符,其他单据可使用货物统称,但不得与信用证规定的货物描述有抵触。
- 根据《UCP600》的规定,信用证下商业发票中货物的描述() A: 可以使用统称,不得与信用证中有关货物的描述有抵触 B: 可以使用统称,并可与信用证中有关货物的描述有所不同 C: 必须完全符合信用证中的描述 D: 必须与合同的描述完全一致
- 根据UCP600的规定,海运提单中货物的描述()。 A: 与信用证规定一致 B: 必须使用货物的全称 C: 与商业发票完全一致 D: 与信用证的描述不抵触,可用货物统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