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例法的特点包括
A: 在英美法系下法官有一定的立法权——即“法官造法”
B: 法官造法权限存在限制
C: 法官并非任何情况下都必须遵循先例,若有充分理由可以推翻先例
D: 判例本身并非判例法,而是判例中阐述的法律规则才是判例法
A: 在英美法系下法官有一定的立法权——即“法官造法”
B: 法官造法权限存在限制
C: 法官并非任何情况下都必须遵循先例,若有充分理由可以推翻先例
D: 判例本身并非判例法,而是判例中阐述的法律规则才是判例法
举一反三
- 属于英美法系特征的有( )。 A: 判例法为主 B: 法官造法 C: 陪审团制度 D: 抗辩式诉讼
- 英美法系又称为普通法系、英国法系或判例法系,它特点有:()。 A: 以制定法为主要渊源。 B: 法官对法律的发展所起的作用举足轻重。 C: 以判例法为主要渊源,以衡平法和制定法为补充。 D: 法官的判决本身具有立法的意义,普通法系素有“法官造法”之称。
- 判例法是通过法官(法院)判决确立的法律规范,判决以文字表现,所以判例法是成文法。
- 法院或法官在判决中创制的规则(判例法),属于国法
- 成文法系的特征有() A: 强调法律条文而不是依赖判例 B: 采用判例法,实行“先例约束力原则” C: 重视程序法 D: 法律实施由法官加以引证与解释 E: 法律条文比较笼统或具有弹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