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纳税人当期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A: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60%
B: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销项项构成比例×60%
C: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40%
D: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50%
A: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60%
B: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销项项构成比例×60%
C: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40%
D: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50%
举一反三
- 下列关于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的表述,错误的是( )。 A: 自2019年4月1日起,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 B: 所称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C: 纳税人当期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按照公式计算: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50% D: 纳税人应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留抵税额
- 下列关于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的表述,错误的是()。 A: 自2019年4月1日起,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 B: 所称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C: 纳税人当期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按照公式计算: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50% D: 纳税人应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留抵税额
- 下列各项中符合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规定的有( )。 A: 自2019年4月1日起,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 B: 纳税人当期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60% C: 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办理免抵退税后,不可以申请退还留抵税额 D: 纳税人取得退还的留抵税额后,应相应调减当期留抵税额
- 下列各项中符合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规定的有()。 A: 自2019年4月1日起,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 B: 纳税人当期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60% C: 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办理免抵退税后,不可以申请退还留抵税额 D: 纳税人取得退还的留抵税额后,应相应调减当期留抵税额
- 下列关于试行非先进制造业纳税人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的表述,错误的是( ) 。 A: 自2019年4月1日起,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 B: 所称增值税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C: 纳税人当期允许退还的增值税留抵税额,按照公式计算: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50% D: 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可以在同一申报期内,既申报免抵退税又申请办理留抵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