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2-05-28
    凡因干部“带病提拔”造成恶劣影响的,连续出现或大面积出现干部“带病提拔”情况的,要追究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 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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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指出,要严把干部选拔任用“党风廉洁意见回复”关,综合日常工作中掌握的情况,加强分析研判,实事求是评价干部廉洁情况,防止“带病提拔”、“带病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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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考察阶段的监督,有效防范考察失真和干部“带病提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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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强调,纪委要切实履行监督责任,严把干部选拔任用()关,实事求是评价干部廉洁情况,防止“带病提拔”、“带病上岗”。 A: 执纪审查 B: 日常监督管理 C: 信访回复 D: 党风廉洁意见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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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共启东市委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纪委监督责任的实施意见》规定,对存在问题的拟提拔干部,建议停止或暂缓提拔任用,防止“带病”提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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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党委(党组)主要领导干部或者有关领导干部的责任。() A: 违反干部任免程序和规定,个人指定提拔、调整人选的; B: 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的; C: 突击提拔、调整干部的; D: 个人决定干部任免或者个人改变党委(党组)会议集体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