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争端解决机制的特点和基本原则。
(1)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特点①扩大了争端解决机制的管辖范围。GATT的争端解决机制主要调整货物贸易之间的争端,而WTO的争端解决机制将调整范围扩大到服务贸易、知识产权、政府采购、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等各个方面。②增加了上诉程序,机制更加完善统一。GATT中没有统一的争端解决机制,WTO增加了GATT中所没有的上诉程序,在有关成员方对专家组报告有异议的情况下,允许该成员方向争端解决机构中的常设上诉机构提起上诉。上诉机构可维持、修改或推翻专家小组的裁决和建议,尽量使争端得到较好解决,WTO的争端解决机制是协调性和统一性的结合。③独特的反向一致原则,将“一致同意”改为“一致否定”。WTO争端解决机制中的“一致否定”原则是对原“协商一致”的改进,即只要有一成员方同意,就无法形成一致否定,就必须进行下一个程序,从而排除了可能败诉的争端方滥用否决权阻挠争端解决程序的进行或报告的通过。④增加了对发展中成员方的特殊规定。谅解规定:在涉及最不发达成员方的争端案件和争端解决的所有阶段时,应特别考虑最不发达成员方所处的特殊环境,并在处理涉及最不发达成员方引起的事件中适当限制。⑤增大争端各方在案件到达专家小组程序之前通过磋商解决的概率。从目前情况看,WTO解决争端的最主要手段是磋商,约有80%的争端在建立专家小组之前通过磋商使争端双方达成一致,这表明争端解决机制的权威性和效率有所提高。⑥严格的时限规定。DSU关于争端解决程序的规定,设置了严格、明确的时间表:a.磋商。一成员方在接到另一成员方的磋商申请后,应于10天内作出回应,并在30天内开始磋商;若争端双方在60天内未能达成一致,申诉方可提起申诉。b.裁决。DSB接到申诉后,应立即通知被诉方,并在30天内成立专家组,专家组一般应在6个月内作出审查报告,争端解决机构应在60天内作出裁决。c.上诉程序。如果当事一方对专家组报告提出上诉,WTO设有常设上诉机构,上诉机构对专家组报告的法律适用问题和专家组对调查结论的法律解释进行审议,并提出上诉机构报告。只有在DSB成员一致反对的情况下,该报告才可不被通过;报告通过后,争端当事方必须无条件接受。d.执行力度。在争端解决机构(DSB)作出建议或裁决后,当事方应作出执行的安排并予以通报。如不能立即执行,应在“合理时间”内完成,这一时间不得超过建议或裁决通过后45天或仲裁裁决后90天。如果未在合理时间内执行,应通过谈判向申诉方作出补偿。如在20天内未达成补偿协议,申诉方可要求DSB授权进行贸易报复,包括中止关税减让或其他义务。(2)争端解决机制的基本原则①争端处理原则WTO争端解决机制继承了GATT的争端解决机制的原则,即通知、磋商、调解和争端解决原则。该原则为当事人提供了处理争端的一般程序:要求当事人给予“同情的考虑和适当机会”进行私下磋商,如私下磋商未果,可进行多边磋商或调解。②权利与义务平衡原则争端解决机制的设立目标,在于保障多边贸易体制内各成员方享受有关协议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解决争端的目的是对于一成员方的措施而使另一成员方的利益受到损害的情况得以纠正,从而恢复成员方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平衡。解决争端中所作出的建议或裁决、补偿或授权报复,均应符合上述原则,而不应使有关当事方因诉诸争端而使其根据协议而获得的利益遭到损害,也不应增加或减少各有关协议所赋予的权利和义务。③对发展中成员方的优惠原则在磋商过程中,应特别考虑发展中成员方的特殊困难和利益。当争端一方为发展中成员方而另一方为发达成员方时,专家组中应至少有一位来自发展中成员方的专家。在审议过程中,应考虑所作裁决对发展中成员方的经济影响。对于涉及某一最不发达成员方的争端解决,应考虑该最不发达成员方的特殊利益,并由此适当地限制寻求补偿、中止减让或其他义务的范围。应该最不发达成员方的请求,在成立专家组之前,WTO总干事或争端解决机构主席应出面调解,协助当事方解决争端。
举一反三
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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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基本程序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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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的争端解决机制,采用协商一致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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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特点说法正确的有( ) A: WTO争端解决机制统一适用于WTO各项协议和规则 B: 针对成员因WTO相关协议产生的争端,只能通过WTO争端解决机制加以解决 C: WTO争端解决机制是两级审案的准司法体系 D: 采用反向一致原则的决策机制是一种事实的自动通过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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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贸总协定的争端解决机制,遵循协商一致的原则,而世贸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采用反向协商一致的原则,裁决具有自动执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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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属于WTO争端解决机制特点的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