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发行采用代销方式的,应当在发行公告中披露发行失败后的处理措施。股票发行失败后,主承销商应当协助发行人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返还股票认购人。( )
举一反三
- 股票发行采用包销方式的,应当在发行公告中披露发行失败后的处理措施。股票发行失败后,主承销商应当协助发行人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股票认购人。()
- 股票发行采用代销方式,代销期限届满,向投资者出售的股票数量未达到拟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为发行失败。发行人应当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股票认购人
- 股票发行采用代销方式,代销期限届满,向投资者出售的股票数量未达到拟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百分之七十的,为发行失败。发行人应当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股票认购人。
- 股票发行采用代销方式,代销期限届满,向投资者出售的股票数量未达到拟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为发行失败。发行人应当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股票认购人。 A: 35% B: 70% C: 50% D: 20%
-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发现股票发行不符合法定条件或者法定程序的,无论股票发行、上市与否,均应当撤销发行核准决定,发行人应当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股票持有人,保荐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