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等方式,公开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纪律处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
A: 网络、广播
B: 电视
C: 报刊、传单、书籍
D: 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
A: 网络、广播
B: 电视
C: 报刊、传单、书籍
D: 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
举一反三
- 通过( )等方式,公开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情节严重的给予 开除党籍处分。 A: 报刊、传单、书籍 B: 网络、广播 C: 电视 D: 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
- 通过()等方式,公开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A: 信息网络、广播 B: 电视、报刊 C: 书籍、讲座 D: 论坛、报告会、座谈会
- 通过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传单、书籍等,或者利用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的,情节严重的,给予处分() A: 警告或严重警告 B: 撤销党内职务 C: 开除党籍 D: 留党察看
- 通过电视、广播、报告会等方式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的,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 通过信息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书籍、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违反了党的组织纪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