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1-04-14
    甲公司和乙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3%(设备)、6%(商标权)、9%(不动产)。甲公司与乙公司进行资产交换,假定不具有商业实质,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甲公司、乙公司交换前后用途不变。税务局核定的计税基础等于其账面价值,甲公司、乙公司已经分别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换出资产情况如下:
    (1)甲公司换出:
    ①设备:原值为1 200万元,已计提折旧750万元,税务局核定的增值税销项税额58.5万元。
    ②商标权:初始成本450万元,累计摊销额270万元,税务局核定的增值税销项税额10.8万元。
    ③换出资产账面价值合计630万元。
    (2)乙公司换出:
    ①在建工程:已发生成本为525万元,税务局核定的增值税销项税额47.25万元。
    ②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余额150万元,未计提减值准备。
    ③换出资产账面价值合计675万元。
    (3)双方商定以账面价值为基础,乙公司收取银行存款45万元。
    要求:分别编制甲公司和乙公司有关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会计分录
  • 举一反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