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已运营(运行)的第二级以上信息系统,应当在安全保护等级确定后30日内,由其运营、使用单位到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举一反三
- 新建第二级以上信息系统,应当在投入运行后30日内,由其运营、使用单位到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 新建()信息系统,应当在投入运行后(),由其运营、使用单位到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 根据《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信息系统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本办法和有关标准,确定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等级并报公安机关审核批准。
- 根据《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公安机关检查发现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状况不符合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有关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的,应当向运营、使用单位发出整改通知
- 根据《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第三级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应当依据国家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进行保护,国家有关信息安全职能部门对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进行强制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