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在立案之日起 45 日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延长的经批准可延长。
举一反三
- 下列说法中,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是:() A: 人民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或公告期满后的3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审判委员会批准。仅审理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除外 B: 人民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或公告期满后的3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仅审理认定财产无主案件除外 C: 人民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或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仅审理宣告死亡案件除外 D: 人民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或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仅审理选民资格案件除外
- 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 )。
- 人民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公告期满后三十日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但审理选民资格的案件除外。
-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 A: 审判长 B: 审判委员会 C: 本院院长 D: 该法院
-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