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一反三
- 甲公司2019年9月2日以1300万元的价格对外转让一项商标权。该商标权是甲公司2016年1月9日以2 000万元购入的,购入时该商标权预计使用8年,法律规定有效期为10年。甲公司采用直线法对无形资产计提摊销,预计净残值为零。假定不考虑相关税费,则甲公司在转让无形资产时应确认的损益为( )万元。 A: 266.67 B: 216.67 C: 290.64 D: 220.45
- 甲公司2020年9月2日以1300万元价格对外转让一项商标权。该商标权系甲公司2017年1月9日以2000万元购入,购入时该商标权预计使用8年,法律规定有效期10年。甲公司采用直线法对无形资产计提摊销。假定不考虑相关税费则甲公司在转让无形资产时应确认的损益为()万元。 A: 266.67 B: 216.67 C: 290.64 D: 220.45
- 甲公司2015年9月2日以1300万元价格对外转让一项商标权。该商标权系甲公司2012年1月9日以2000万元购入,购入时该商标权预计使用8年,法律规定有效期10年。甲公司采用直线法对无形资产计提摊销。假定不考虑相关税费,则甲公司在转让无形资产时应确认的损益为()万元。 A: 266.67 B: 216.67 C: 290.64 D: 220.45
- 甲公司2015年9月2日以1300万元价格对外转让一项商标权。该商标权系甲公司2012年1月9日以2000万元购入,购入时该商标权预计使用8年,法律规定有效期10年。甲公司采用直线法对无形资产计提摊销。假定不考虑相关税费,则甲公司在转让无形资产时应确认的损益为()万元。 A: A266.67 B: B216.67 C: C290.64 D: D220.45
- 甲公司2020年9月2日以1 300万元价格对外转让一项商标权。该商标权系甲公司2017年1月9日以2 000万元购入。甲公司采用直线法对无形资产计提摊销该商标权,预计使用寿命为8年。假定不考虑相关税费,则甲公司在转让无形资产时应确认的损益为( )万元。 A: 266.67 B: 216.67 C: 290.64 D: 220.45
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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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以200万元的价格对外转让一项无形资产。该项无形资产系甲公司以360万元的价格购入,购入时该无形资产预计使用年限为10年,法律规定的有效使用年限为12年。转让时该无形资产已使用5年,转让该无形资产应交的营业税税率为5%,假定不考虑其他相关税费,该无形资产已计提减值准备20万元。该无形资产按直线法摊销。甲公司转让该无形资产所获得的净收益为 (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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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以250万元的价格对外转让一项专利权。该项专利权系甲公司以500万元的价格购入,购入时该专利权预计使用年限为10年,法律规定的有效使用年限为12年。转让时该专利权已使用5年。转让该专利权应交的营业税为12万元,该无形资产按直线法摊销。假定不考虑其他相关税费。该专利权在第5年年末计提减值准备10万元。甲公司转让该专利权所获得的净收益为(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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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6月30日,甲公司购入一项商标权,支付价款200万元,注册费2万元,员工培训费用3万元,作为无形资产核算。甲公司采用直线法对其进行摊销,预计使用寿命10年,预计净残值为0,2020年12月15日,因业务需要,甲公司将该商标权出售,取得不含税价款206万元。不考虑相关税费,甲公司出售该商标对当期损益的影响金额为( )万元。 A: 16.1 B: 14.1 C: 14.78 D: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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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7年7月1日,甲公司将某商标权出租给乙公司,租期为3年,每年收取租金30万元,增值税税额1.8万元。甲公司在出租期间内不再使用该商标权。该商标权系甲公司2016年l月1日购入的,初始入账价值为100万元,预计使用年限为10年,采用直线法摊销,预计净残值为零。假定不考虑除增值税以外的其他税费,甲公司2017年度该商标权影响营业利润的金额为()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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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于2×10年6月1日,以60万元的价格转让一项无形资产所有权,假设不考虑相关税费。该无形资产系2×07年6月1日购入并投入使用,其入账价值为300万元,法律规定的有效年限为6年,预计使用年限为5年,该无形资产按照直线法摊销。转让无形资产发生的净损益为( )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