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作出了一般规定,另一相对特别法作出了特别规定。《建筑法》第69条第1款:“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该条就属于“另一相对特别法”作出的特别规定。
举一反三
- 《侵权责任法》作出了一般规定,另一相对特别法作出了特别规定。《建筑法》第69条第1款:“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该条就属于“另一相对特别法”作出的特别规定。 A: 正确 B: 错误
- 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A: 违约责任 B: 主要责任 C: 全部责任 D: 连带赔偿责任
- 根据《建筑法》,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 A: 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B: 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C: 造成损失的,承担按份赔偿责任 D: 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A: 违约责任 B: 主要责任 C: 全部责任 D: 连带赔偿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下列情况()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A: 与建设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 B: 与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 C: 与材料设备供应商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 D: 欺骗政府质量监督部门,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