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席法》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A: 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
B: 吊销营业执照
C: 有违法所得,可以没收
D: 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 构杨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A: 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
B: 吊销营业执照
C: 有违法所得,可以没收
D: 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 构杨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举一反三
- 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A: 违约责任 B: 主要责任 C: 全部责任 D: 连带赔偿责任
- 根据《建筑法》,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 A: 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B: 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C: 造成损失的,承担按份赔偿责任 D: 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A: 违约责任 B: 主要责任 C: 全部责任 D: 连带赔偿责任
- 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应视其情节及后果,对其进行的处置 A: 责令改正,处以罚款 B: 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 C: 责令停工,限期改正 D: 没收违法所得,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 依法追究构成犯罪者的刑事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下列情况()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A: 与建设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 B: 与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 C: 与材料设备供应商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 D: 欺骗政府质量监督部门,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