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将侵权责任分担体系中的“程序负担”命名为“程序责任”,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程序负担本身不是赔偿责任,因此将“程序负担”命名为“程序责任”并不合理
B: 程序负担对当事人来说是一种“不真正的”负担,当事人可以放弃程序负担所赋予的诉讼权力,相应地也会丧失潜在的利益
C: 将“程序负担”对应的“责任”命名为“程序责任”,有利于构建更为清晰的理论体系,并进行推导和演绎
D: 联系实体法的运用过程可以更好的理解实体法
A: 程序负担本身不是赔偿责任,因此将“程序负担”命名为“程序责任”并不合理
B: 程序负担对当事人来说是一种“不真正的”负担,当事人可以放弃程序负担所赋予的诉讼权力,相应地也会丧失潜在的利益
C: 将“程序负担”对应的“责任”命名为“程序责任”,有利于构建更为清晰的理论体系,并进行推导和演绎
D: 联系实体法的运用过程可以更好的理解实体法
举一反三
- 中国大学MOOC: 关于将侵权责任分担体系中的“程序负担”命名为“程序责任”,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中国大学MOOC: 关于侵权责任分担体系中的程序负担,下列说法正确的是:(多选)( )★
- 关于侵权责任分担体系中的程序负担,下列说法正确的是:(多选)( )★ A: 积极的程序负担包括“查明全部责任人的负担”和“提起追偿或者分摊诉讼的负担” B: 不真正连带责任制度和补充责任制度由于不涉及最终责任分担问题,不要求原告查明全部的责任人,即可以依据法律的规定要求法定的责任人承担风险责任 C: 消极的程序负担是“顺位利益” D: 作为一般数人侵权责任分担制度的按份责任和连带责任,由于涉及最终责任分担,则必须查明全部的责任人
- 关于“相应的”数人侵权责任分担规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多选)(ABCD)★ A: 可以分解为最终责任、风险责任、程序责任三个方面 B: 定型化的侵权责任分担形态,都是立法者为实现分配正义而妥当分配“最终责任”、“风险责任”和“程序责任”的立法安排 C: 学说上认为某一条款规定的侵权责任分担形态不妥,也可以通过逐步检索“最终责任”、“风险责任”和“程序责任”的分配是否符合其对应的分担原则而找到问题所在 D: 三种责任分担之间的关系是,“最终责任”是显性分担,“风险责任”是隐性分担,“程序负担”是“派生性”负担
- 关于程序责任分担原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是在不改变最终责任分担和风险责任分担的基础上,对程序责任在所有当事人之间进行分配 B: 其作用方式是着眼于侵权人一方,通过赋予或者除去“顺位利益”,调整程序负担,对数人侵权责任分担形态进行微调,以实现立法政策考量 C: 不会改变基本的侵权责任分担形态,而仅仅是产生一种规则上的变形 D: 程序责任分担是对微观个别侵权行为类型的分配正义进行的调整,是为了实现宏观社会的分配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