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行为,是指以金钱、物质或其他利益诱使他人卖淫,或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或为他人卖淫介绍嫖客的行为。
举一反三
- 下列()行为,不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A: 引诱他人卖淫 B: 容留他人卖淫 C: 介绍他人卖淫 D: 强迫他人卖淫
- 关于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行为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A: 引诱不满14周岁的幼女卖淫的,无论情节轻重,都构成犯罪 B: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行为的体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C: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行为人兼有三个行为的,实行并罚 D: 是否形成事实上的卖淫嫖娼行为不影响介绍他人卖淫行为的成立
- 对卖淫、嫖娼和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可以适用当场处罚。()
- 组织卖淫罪,是指以招募、雇佣、引诱、容留、强迫等手段,纠集、控制他人从事卖淫的行为。
- 乙是一个卖淫女,甲曾多次给她介绍嫖客。后来乙将新结识的妇女丙介绍给甲,甲得知丙愿意从事卖淫的消息后,先后三次容留、介绍丙卖淫。此后,丙表示不干了,但甲威胁说如果丙不继续干,就去司法机关告发其以前的卖淫行为,丙由于惧怕只好继续接受甲为她介绍的嫖客。公安机关根据举报,将甲、乙、丙抓获,其中甲的行为构成: A: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罪 B: 强迫他人卖淫罪 C: 组织他人卖淫罪 D: 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