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受“三免三减半”优惠政策的公共基础设施、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在减免税期间转让的,税务机关应按规定追回已减免的所得税税款。
举一反三
- 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实行“三免三减半”优惠政策,享受减免税优惠的项目,在减免期限内转让的,其税收政策是() A: 受让方可以在剩余期限内享受规定的减免税优惠 B: 受让方可享受“三免三减半”的6年期限的减免税优惠 C: 受让方不享受剩余期限内的减免税优惠 D: 受让方可重复享受减免税优惠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享受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及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减免税优惠政策的,在减免税期限内转让的,受让方自受让之日起,可以在剩余期限内享受规定的减免税优惠,减免税期限届满后转让的,受让方可以就该项目重新申请享受减免税优惠。
- 下列各项中,自取得项目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年度起,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优惠政策的有( )。 A: 综合利用资源取得的所得 B: 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 C: 企业承包建设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D: 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 根据企业所得税相关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项目中享受“三免三减半”优惠的有( )。 A: .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所得 B: .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项目的所得 C: .符合条件的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D: .承包建设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所得
- 以下选项中,自取得项目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年度起,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优惠政策的有( )。 A: 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 B: 综合利用资源取得的所得 C: 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D: 企业承包建设符合条件的公共基础项目投资经营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