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与外商签订的一份出口合同规定了溢短装条款,允许卖方交货的数量可增减5%,但未对多交部分如何作价给予规定。则根据《公约》规定,溢短装部分的商品应按()作价
举一反三
- 某公司与外商签订的一份出口合同规定了溢短装条款,允许卖方交货的数量可增减5%,但未对多交部分如何作价给予规定。则根据《公约》规定,溢短装部分的商品应按()作价。 A: CIF价 B: 合同价 C: FOB价 D: 议定价
- 某公司与外商签订的一份出口合同规定了溢短装条款,允许卖方交货的数量可增减5%,但未对多交部分如何作价给予规定。则根据《公约》规定,溢短装部分的商品应按()作价。 A: CIF价 B: 合同价 C: FOB价 D: 议定价 E: 市场价
- 某外贸公司与外商签订了一份出口某商品的合同,合同中规定的出口数量为500公吨。在溢短装条款中规定,允许卖方交货的数量可增减5%,但未对多交部分货物如何作价给予规定。卖方依合约规定多交了20公吨,根据《公约》的规定,此20公吨应按()作价:
- 合同规定货物出口数量为500MT,在溢短装条款中允许卖方交货数量可增减5%,但未规定对多交部分货物如何作价。卖方实际交货时多交20MT,根据《公约》的规定,此20MT的价格按()。 A: 到岸价 B: 合同价 C: 离岸价 D: 议定价
- 某公司出口某商品,合同中规定出口数量为500公吨。溢短装条款规定,允许卖方交货数量可增减5%,但未对多交货物如何作价进行规定。卖方依合同规定多交了20公吨,根据《公约》规定,这20公吨的计价基础是 A: 到岸价 B: 合同价 C: 离岸价 D: 议定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