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人应披露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名称或姓名,前( )名股东的名称或姓名、持股数量及持股比例。
A: 3
B: 5
C: 10
D: 15
A: 3
B: 5
C: 10
D: 15
举一反三
-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结束后,发行人应在发行情况报告书中着重披露本次发行前后前()名股东持股数量、持股比例、股份性质及其股份限售比较情况。 A: 5 B: 10 C: 15 D: 20
- 若曾存在工会持股、职工持股会持股、信托持股、委托持股或股东数量超过100人的情况,发行人应详细披露有关股份的形成原因及演变情况。()
- 若曾存在工会持股、职工持股会持股、信托持股、委托持股或股东数量超过()人的情况,发行人应详细披露有关股份的形成原因及演变情况。 A: 50 B: 100 C: 150 D: 200
- 发行人若曾存在工会持股、职工持股会持股、信托持股、委托持股或股东数量超过( )人的情况,应详细披露有关股份的形成原因及演变情况。 A: 100 B: 150 C: 180 D: 200
- 下列项目中,属于发行人应披露的股本情况的有()。 A: 本次发行前的总股本、本次发行的股份,以及本次发行的股份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 B: 前10名自然人股东及其在发行人处担任的职务 C: 若有国有股份或外资股份的,须根据有关主管部门对股份设置的批复文件披露股东名称、持股数量、持股比例 D: 股东中的战略投资者持股及其简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