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2001》(2006年版)5.2.1规定:“考虑多台吊车水平荷载时,对单跨或多跨厂房的每个排架,参与组合的吊车台数不应()。”
举一反三
- 《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2001》(2006年版)5.2.1规定:“计算排架考虑多台吊车竖向荷载时,对一层吊车单跨厂房的每个排架,参与组合的吊车台数不宜();对一层吊车的多跨厂房的每个排架,不宜()。”
- 单层厂房内有多台吊车共同工作时,《建筑结构荷载规范》规定,以下错误的是( )。 A: 计算排架考虑多台吊车竖向荷载时,对一层吊车的单跨厂房的每个排架,参与组合的吊车台数不宜多于2台 B: 计算排架考虑多台吊车竖向荷载时,对一层吊车的多跨厂房的每个排架,参与组合的吊车台数不宜多于4台 C: 计算排架考虑多台吊车水平荷载时,对一层吊车的单跨厂房的每个排架,参与组合的吊车台数不宜多于2台 D: 计算排架考虑多台吊车水平荷载时,对一层吊车的多跨厂房的每个排架,参与组合的吊车台数不宜多于4台
- 排架计算中考虑多台吊车水平荷载时,对单跨或多跨厂房的每个排架,参与组合的吊车台数不应多于两台。
- 考虑多台吊车水平荷载时,对单跨或多跨厂房的每个排架,参与组合的吊车台数不应多()。 A: 1台 B: 2台 C: 3台 D: 4台
- 考虑多台吊车水平荷载时,对单跨或多跨厂房的每个排架,参与组合的吊车台数不应多()。 A: 1台 B: 2台 C: 3台 D: 4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