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法》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审计机关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工作报告应当重点报告:
A: 对财政拨付资金的使用情况
B: 对自有资金的使用情况
C: 对预算执行的审计情况
D: 财政的收支情况
A: 对财政拨付资金的使用情况
B: 对自有资金的使用情况
C: 对预算执行的审计情况
D: 财政的收支情况
举一反三
-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审计机关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应当重点报告对()的审计情况。必要时,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对审计工作报告()。
-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结合本级政府提出的(),对本级决算草案进行审查。 A: 本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财政工作报告 B: 本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 C: 上一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财政工作报告 D: 上一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
- 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向( )提出审计结果报告。 A: 本级人民政府 B: 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C: 上一级审计机关 D: 本级人民政府税务部门
- 县级以上政府审计部门依法对预算执行情况、决算实行审计监督。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应当向社会公开。()
- 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分别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将审计结果报告提交() A: 国务院总理 B: 本级人民政府 C: 上级审计机关 D: 上级人民政府 E: 本级审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