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第一范式的基础之上,不存在非主属性对码的部分函数依赖,也不存在非主属性对码的传递函数依赖,该关系模式就属于第()范式。
A: 1
B: 2
C: 3
D: BC
A: 1
B: 2
C: 3
D: BC
举一反三
- 如果一个关系属于第三范式,那么该关系()。 A: 主属性之间肯定不存在完全函数依赖和部分函数依赖 B: 非主属性之间肯定不存在部分函数依赖和传递函数依赖 C: 主属性与码之间不存在部分函数依赖和传递函数依赖 D: 非主属性与码之间不存在部分函数依赖和传递函数依赖
- 第三范式中不存在非主属性对候选码的传递函数依赖及非主属性对候选码的部分函数依赖
- 在第二范式的关系模式中,一定不存在【 】。 A: 主属性对关键字的部分函数依赖 B: 非主属性对关键字的部分函数依赖 C: 主属性对关键字的传递函数依赖 D: 非主属性对关键字的传递函数依赖
- 第二范式是在第一范式基础上消除了非主属性对码的( ) A: 平凡函数依赖 B: 传递函数依赖 C: 部分函数依赖 D: 数据依赖
- 若关系模式属于第二范式,则关系模式中一定不存在非主属性对主码的__1__函数依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