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举一反三
- 按《担保法》规定,当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则一般保证的保证期间是主债务履行期间满之日起6个月,连带责任保证的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间满之日起()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 《担保法》第26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据此,保证期间属于( )。 A: 普通诉讼时效期间 B: 短期诉讼时效期间 C: 除斥期间 D: 消灭时效期间
- 如果保证合同未约定保证期间或约定不明,并且债权人一直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那么在()之后,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A: 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4个月 B: 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12个月 C: 主债务合同生效之日起24个月 D: 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法律合规部()
-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