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拟设立普通合伙企业,出资比例为4:4:2。合伙协议约定了如下四种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的方案,违反《合伙企业法》的是:
举一反三
- 甲、乙、丙拟设立普通合伙企业,出资比例为4:4:2。合伙协议约定的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的下列表述中,符合《合伙企业法》规定的是( )。
- 甲、乙、丙拟设立一个普通合伙企业,出资比例为4:4:2。合伙协议约定的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的下列表述中,不符合《合伙企业法》规定的是()。 A: 按4:4:2的比例分配损益 B: 在合伙人之间平均分配损益 C: 按3:3:4的比例分配损益 D: 利润按3:3:4的比例分配,亏损由丙承担
- 甲、乙拟设立一普通合伙企业,出资比例为5:5,合伙企业事务由甲来执行,合伙协议约定的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的下列表述中,不符合《合伙企业法》规定的是()
- 甲、乙两个自然人出资设立普通的合伙企业,双方订立的书面合伙协议约定:甲以10万元出资,乙以劳务出资乙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合伙企业利润由甲、乙分别按80%和20%的比例分配,亏损由甲、乙分别按20%和80%的比例分担。该合伙协议的约定符合《合伙企业法》的规定。
- 甲、乙、丙分别出资10万元、6万元和4万元设立一普通合伙企业。在其合伙协议中有关合伙企业损益分配的下列约定,符合《合伙企业法》规定的有()。 A: 甲、乙、丙合伙人分别按50%、30%和20%的比例分配利润和分担亏损 B: 甲、乙、丙合伙人分别按20%、30%和50%的比例分配利润和分担亏损 C: 甲、乙、丙合伙人平均分配利润和分担亏损 D: 甲、乙、丙合伙人平均分配利润,但合伙企业的亏损则由甲和乙平均分担,丙不承担合伙企业的亏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