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某出口商出口货物,结算货币为美元,结算方式为托收。货物出运后,出口商将全套单据送到A银行,委托其办理托收,在托收指示中,出口商指定B 银行为代收行。A银行在接受了托收指令后,发现其与 B银行没有账户关系,但A银行的纽约分行与B银行同为CHIPS的参加行。于是A银行在给B银行的托收委托书中写明如下指示:“When collected,please remit the sum to our New York Branch via CHIPS (ABA: ) for credit of ouraccount (UID: ) with them.” 请分析,CHIPS是怎样运作的?什么是ABA 号码?什么是UID号码?
举一反三
- 国际贸易中,托收方式中的托收行是( ) A: 进口商 B: 出口商 C: 进口地银行 D: 出口地银行
- 托收(含进口代收和出口托收)项下的基本当事人包括() A: 付款人,即进口商 B: 收款人,即出口商 C: 代收行,即进口商银行 D: 托收行,即出口商银行
- 出口托收是指国外出口商据贸易合同规定在装运货物以后通过国外代收银行寄来单据委托我银行向进口单位收取款项是一种结算方式。
- 托收是传统的国际结算方式之一,收款人(一般为出口商)根据商务合同的规定将货物发运后,将单据提交给当地的银行办理托收,该银行被称之为托收行。
- 国际结算托收方式下的托收行是()。 A: 进口商 B: 出口商 C: 进口国银行 D: 出口国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