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甲公司为一家大型租赁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9年5月15日,向乙企业出租一台有形动产设备(2013年8月购入),约定租赁期限2年,预收不含税租金50000元,该设备由北京一家运输企业(营改增后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负责运输,甲租赁公司支付不含增值税运费2000元,并取得了运输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5月25日,向丙企业出租厂房,约定租赁期限为10年,收取不含税租金100万元,该公司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税。则该公司5月应纳增值税税额为()元。
A: 96320
B: 96140
C: 95200
D: 95180
A: 96320
B: 96140
C: 95200
D: 95180
举一反三
- 北京市甲公司为一家大型租赁公司,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4年9月15日,向乙企业出租一台有形动产设备(2013年8月购入),约定租赁期限2年,预收不合税租金50000元,该设备由北京一家运输企业(营改增后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负责运输,甲租赁公司支付不含税运费2000元,并取得了运输企业开具的货运增值税专用发票;9月25日,向丙企业出租厂房,约定租赁期限为10年,预收租金100万元。该公司9月应纳增值税税额为()元。 A: 178280 B: 2780 C: 8360 D: 8280
- 北京市甲公司为一家大型租赁公司,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9月15日,向乙企业出租一台设备,约定租赁期限2年,预收不含税租金50000元,该设备由北京一家运输企业(营改增后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负责运输,甲租赁公司支付运费2000元,并取得了运输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9月25日,向丙企业出租厂房,约定租赁期限为10年,预收租金100万元。则该公司9月应纳增值税税额为()元。 A: 178280 B: 2780 C: 8360 D: 8280
- 北京市甲公司为一家大型租赁公司,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4年9月15日,向乙企业出租一台有形动产设备(2013年8月购入),约定租赁期限2年,预收不含税租金50000元,该设备由北京一家运输企业(营改增后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负责运输,甲租赁公司支付不含税运费2000元,并取得了运输企业开具的货运增值税专用发票;9月25日,向丙企业出租厂房,约定租赁期限为10年,预收租金100万元。该公司9月应纳增值税税额为()元。 A: 178280 B: 2780 C: 8360 D: 8280
- 北京市甲公司为一家大型租赁公司,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9月15日,向乙企业出租一台有形动产设备,约定租赁期限2年,预收不含税租金50000元,该设备由北京一家运输企业(营改增后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负责运输,甲租赁公司支付运费2000元,并取得了运输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9月25日,向丙企业出租厂房,约定租赁期限为10年,预收租金100万元。则该公司9月应纳增值税税额为()元。 A: 178280 B: 2780 C: 8360 D: 8280
- 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是一家大型租赁公司。12月15日,向乙企业出租一台有形动产设备,约定租赁期限2年,预收不含税租金50000元,由运输企业负责运输,甲租赁公司支付不含税运费2000元,并取得了运输企业(为增值税一把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则该公司12月应纳增值税税额为( )元。 A: 6500 B: 4500 C: 4320 D: 6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