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为17%。2014年10月6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委托代销合同,委托乙公司代销商品1 000件。协议价为每件(不含增值税)0.05万元,每件成本为0.03万元,代销合同规定,乙公司按0.05万元的价格销售给顾客,甲公司按售价的5%向乙公司支付手续费,每季末结算。2014 年10月7日发出商品。2011年12月31日收到乙公司开来的代销清单,注明已销售代销商品800件,甲公司给乙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收到货款。则甲公司委托代销业务2014年的营业利润为( )万元
举一反三
- 甲、乙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为17%。2014年11月6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委托代销合同,委托乙公司代销商品200件。协议价为每件(不含增值税)5万元,每件成本为3万元,协议同时约定乙公司未销售的商品不得退回给甲公司。乙公司按每件8万元销售给顾客。2014 年11月20日发出商品,甲公司给乙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当年乙公司实际对外销售60件商品。2014年12月31日,甲公司收到乙公司开来的代销清单,注明已销售代销商品60件。甲公司2014年的会计处理中,不正确的是( )。
- 甲公司委托乙公司代销一批商品10 000件,代销价款为100元/件。该商品成本为80元/件,甲公司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6%,2018年5月,甲公司收到乙公司开来的代销清单上列明已销售代销商品的50%,甲公司向乙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甲公司按售价的3%支付给乙公司手续费。甲公司2018年5月应确认的销售收入为( )元
- 甲、乙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为17%。2014年10月6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委托代销合同,委托乙公司代销
- 甲公司委托乙公司代销一批商品10 000件,代销价款为100元/件。该商品成本为80元/件,甲公司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6%,2018年5月,甲公司收到乙公司开来的代销清单上列明已销售代销商品的50%,甲公司向乙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甲公司按售价的3%支付给乙公司手续费。甲公司2018年5月应确认的销售收入为( )元。 A: 300 000 B: 188 000 C: 500 000 D: 388 000
- 甲公司委托乙公司代销一批商品2000件,代销价款为100元/件(不含增值税) 。该商品成 本为50元/件,甲、乙公司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2011年11月,甲公司收到乙公司开来的 代销清单上列明已销售代销商品的50%,甲公司向乙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甲公司按售 价的5%支付给乙公司手续费。甲公司11月应确认的销售收入为() A: 198000 B: 200000 C: 100000 D: 98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