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设立企业从工商部门领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后,无须再次进行税务登记,不再领取税务登记证。企业办理涉税事宜时,在完成补充信息采集后,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可代替税务登记
举一反三
- 新设立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统称“企业”)领取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下称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后,无需再次进行税务登记,不再领取税务登记证。企业办理涉税事宜时,在完成补充信息采集后,凭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可代替税务登记证使用。()
- 新设立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领取由工商行政部门核发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后,无须再次进行税务登记,不再领取税务登记证。()
- 下列各项中符合税法规定的有()。 A: 自2015年10月1日起,新设立企业领取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后,无需再次进行税务登记,不再领取税务登记证 B: 企业办理涉税事宜时,在完成补充信息采集后,凭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可代替税务登记证使用 C: 工商登记“一个窗口”统一受理申请后,申请材料和登记信息在部门问共享,各部门数据互换、档案互认 D: 对于2016年1月1日以后在机构编制、民政部门登记设立并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纳税人,以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其纳税人识别号,按照现行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发放税务登记证件
- 企业办理涉税事宜时,在完成补充信息采集后,凭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可代替税务登记证使用。
- 根据“一照一码”户信息采集要求,新设立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统称“企业”)领取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下称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后,无需再次进行税务登记,不再领取税务登记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