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某出口公司按CFR条件向日本出口红小豆250吨,合同规定,卸货港为日本口岸。发货时,正好有一船驶向大阪,我公司打算租用该船。但装运前我方主动去电,询问日方在哪个口岸卸货,时值货价下跌,日方故意让我方在日本东北部的一个小港卸货,我方则坚持要在大阪、神户卸货,双方争执不下,日方就此撤消合同。 试问我方做法是否合适?日本商人是否违约?
举一反三
- 我方从日本进口货物,如按FOB条件成交,需由我方派船到日本口岸接货;如按CIF条件成交,则由日方租船将货物运到中国港口。可见,我方按FOB条件进口货物承担的运输风险比按CIF条件进口货物承担的运输风险大。( )
- 我国某服装公司对日本出口一批服装,双方约定以fob条件成交。但在合同中附列一条 款规定我方公司负责租船定舱并承担运费,两个月后,我方公司在交货时,以fob条件 下通常由买方支付运费为由,向日方索要运费,我方公司的这种行为是合理的。
- 按FOB条件从日本进口货物,需由我方派船到日本口岸接运货物;如按CIF条件成交,则由日方洽租船舶将货物运往中国港口。因此,我方按FOB进口所承担的货运风险比按CIF进口承担的风险大
- 我国从日本进口货物,如按FOB条件成交,需由我方派船到日本口岸接运货物;如按CIF条件成交,则由日方租船舶将货物运往中国港口。可见,我方按FOB进口承担的货物运输风险,比按CIF进口承担的风险大
- 武汉出口一批货物至日本,我方负责出关,日商负责进关,我方不负责货物运至日本大阪的运费和保险费,按以上交易条件,合同应采用的贸易术语是( ) A: EXW武汉 B: CIF大阪 C: DDP大阪 D: FCA武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