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后,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符合结婚实质要件补办结婚登记的,其婚姻关系的效力( )
举一反三
- 根据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后,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符合结婚实质要件补办结婚登记的,其婚姻关系的效力() A: 从双方补办结婚登记手续时起算 B: 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实质要件时起算 C: 从双方共同生活时起算 D: 从双方举行结婚典礼时起算
-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男女双方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 A: 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 B: 从双方登记结婚之日起计算 C: 从双方订立婚约之日起计算 D: 从双方举办婚礼之日起计算
- 《民法典》第1049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 甲男乙女于2002年6月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同居时双方均已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现在补办结婚登记,其婚姻关系的效力从何时起算?
- 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因故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