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名称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的;无须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准。
举一反三
- 在企业名称中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字样以及不冠以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批准
- 除国务院决定设立的企业外,企业名称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
- 经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准,企业名称可以不冠以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的有()。 A: 历史悠久、字号驰名的企业 B: 外商投资企业 C: 私营企业 D: 合伙企业
- 名称不含行政区划的或名称中含有“中国”、“中华”、“全国”、“国际”等字样的,须报国家工商总局核准。
- ()决定设立的企业,经核准可以在名称中使用“中国”、“中华”或冠以“国际”、“全国”、“国家”等字样。 A: 地方政府 B: 国务院 C: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D: 北京市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