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定应纳税所得额时,对企业生产、经营期间,向经人民银行批准从事金融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借款利息支出,可按照实际发生额从税前扣除
举一反三
- 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对于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可按照实际发生额从收入总额中扣除。
- 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应按实际发生额扣除。
- 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的借款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按照实际发生数扣除。
- 下列有关借款利息的说法,错误的是()。 A: 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B: 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C: 向非金融机构的借款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D: 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E: 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可以在税前扣除
- 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纳税人允许扣除的借款费用不包括( )。 A: 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50%以上部分的利息支出 B: 在生产、经营期间向各类银行的借款利息 C: 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非金融机构借款利息不高于金融机构同期同类借款利息的部分 D: 为购置资产发生的借款在有关资产交付使用后发生的借款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