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1-04-14
    宏发有限责任公司向乙公司销售A产品2 000件,每件售价500元,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为1 000 000元,增值税税额160 000元;销售B产品300件,每件售价1 200元,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为360 000元,增值税税额为57 600元;收到乙公司签发并承兑的商业汇票一张,面值1 577 600元,期限3个月
  • 举一反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