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标准规定放射性工作人员的职业照射水平为连续5年的年平均有效剂量不得超过()毫希弗(mSv)。
举一反三
- 职业人员(包括医院放射工作人员)平均年有效剂量不应超过20mSv,普通人员年平均剂量不应超过1mSv.
- 根据国际放射防护委员会的建议,在通常条件下(全身均匀照射的)辐射剂量限值为:职业人员(包括医院放射工作人员)平均年有效剂量不应超过20mSv,普通人员年平均剂量不应超过1mSv.
- 工作人员(连续12个月)有效剂量不超过()mSv A: 5 B: 6.2 C: 7
- 应对任何工作人员的职业照射水平进行控制,使之不超过下述值()。 A: 由审管部门决定的连续5年的年平均有效剂量20mSv B: 任何一年的有效剂量50mSv C: 眼晶体的年当量剂量150mSv D: 四肢或皮肤的年当量剂量500mSv
- 进行个人剂量测应对每一位放疗工作人员的职业照射水平进行监控,使之不超过() A: 连续5年的年平均们效剂量(但不可作任何追溯平均)T1omSv B: 任何一年中的有效剂量,100mSy C: 眼晶体的的年当剂量,150m5y D: 四肢(手和足)或皮肤的年当剂量,200mS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