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8年3月1日委托乙公司销售商品180件,商品已经发出,每件成本为70元。合同约定乙公司对外销售价格为每件120元,甲公司按不含增值税的销售价款的10%向乙公司支付手续费。3月20日乙公司对外实际销售100件。3月25日甲公司收到代销清单,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销售价款为12000元,增值税税额为2040元。3月31日甲公司收到扣除手续费后的价款并存入银行。甲公司实际收到的价款为()元。
举一反三
- 甲公司委托乙公司代销一批商品10 000件,代销价款为100元/件。该商品成本为80元/件,甲公司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6%,2018年5月,甲公司收到乙公司开来的代销清单上列明已销售代销商品的50%,甲公司向乙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甲公司按售价的3%支付给乙公司手续费。甲公司2018年5月应确认的销售收入为( )元
- 甲公司委托乙公司代销一批商品10 000件,代销价款为100元/件。该商品成本为80元/件,甲公司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6%,2018年5月,甲公司收到乙公司开来的代销清单上列明已销售代销商品的50%,甲公司向乙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甲公司按售价的3%支付给乙公司手续费。甲公司2018年5月应确认的销售收入为( )元。 A: 300 000 B: 188 000 C: 500 000 D: 388 000
- 甲、乙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为17%。2014年11月6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委托代销合同,委托乙公司代销商品200件。协议价为每件(不含增值税)5万元,每件成本为3万元,协议同时约定乙公司未销售的商品不得退回给甲公司。乙公司按每件8万元销售给顾客。2014 年11月20日发出商品,甲公司给乙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当年乙公司实际对外销售60件商品。2014年12月31日,甲公司收到乙公司开来的代销清单,注明已销售代销商品60件。甲公司2014年的会计处理中,不正确的是( )。
- 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企业,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3%,2019年8月8日甲公司向乙公司销售一批商品,不含税价为200 000元,因属于批量销售,甲公司同意再给乙公司10%的商业折扣,同时为了鼓励乙公司及早还款,甲公司规定的现金折扣条件是(按不含增值税的售价计算)为:2/10, 1/20, n/30。假定甲公司8月15日收到该笔销售价款(含增值税),则实际收到的价款为( )元。
- 甲公司向乙公司销售商品一批,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售价为400000元,增值税税额为68000元;甲公司收到乙公司开出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票面金额为468000元。该批商品已经发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