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五金公司与某贸易货栈有着多年的业务往来,两个公司的经理也是“铁哥儿们”,私交很深。某年5月,五金公司经理王某找到贸易货栈经理张某称,“我公司购回走私彩电500台,有关部门正在追查,因此,想请张经理帮帮忙,将这批货暂时在贸易货栈存放一段时间,待避过风头之后,我公司立即想办法处理。”但货栈经理张某说:“咱们都是经营单位,货栈目前效益也不是很好,并且寄存你这批货还要承担很大风险,因此,适当收点仓储费。另外,一旦有关部门得到信息,将该批货查封、扣押或者没收,我单位不承担任何责任。”五金公司王经理表态,“费用按标准支付,签个仓储合同。”双方随即签订了一份仓储保管合同。合同约定,贸易货栈为五金公司储存彩电500台,期限6个月,每月仓储费1000元。10月,该批货在贸易货栈存放期间,被有关部门查获,并依法予以没收。后来双方当事人为仓储费问题发生争执,经多次磋商未果,贸易货栈诉至法院,要求五金公司依约支付仓储费并赔偿损失。讨论1.五金公司与贸易货栈之间所签订的仓储保管合同是否有效?2.五金公司是否应支付仓储费?为什么?
举一反三
- 甲公司将一批货物储存在乙公司的仓库,双方签订了仓储合同。现甲公司要提前提取仓储物,因仓储费而引起纠纷。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A: 甲公司可提前提取仓储物,并应减少仓储费 B: 甲公司可提前提取仓储物,但不得减少仓储费 C: 甲公司如不交仓储费,乙公司有权行使留置权 D: 甲公司如不交仓储费,乙公司只能主张违约责任
- 某汽车装配厂与某仓储公司签订了一份仓储保管合同,约定仓储公司为汽车装配厂提供仓库,并负责为其保管一批汽车配件,期限是1994年4月15日至1995年2月15日。合同签订后,仓储公司清理了合同指定的仓库,并拒绝了其他公司的仓储要求。1994年3月17日,仓储公司通知汽车装配厂仓库已清理好,可以送货人库。而汽车装配厂却表示自己已找到了更便宜的仓库,要求仓储公司降低仓储费。遭到拒绝后,汽车装配厂则明确表示不需要对方的仓库。4月5日,仓储公司到法院起诉,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汽车装配厂答辩说,还没有到合同的履行时间,故不存在违约的问题。法院依据我国《合同法》第108条“当事人,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规定,支持仓储公司的诉讼请求。我国《合同法》第108条规定当事人要求对方承担预期违约责任的条件是什么?
- 小明与某仓储公司签订了一份关于存储100吨大米的合同。该仓储合同的标的是
- 情景:某汽车装配厂从国外进口一批汽车零件,准备在国内组装,销售。2019年9月5日,与某仓储公司签定了一份仓储合同。合同约定,仓储公司提供仓库保管汽车配件,期限为10个月,从2019年10月1日起到2020年8月30日止,保管仓储费为5万元;双方对储存货物的数量、种类、验收方式、入库、出库的时间和具体方式、手续等做了约定。还约定任何一方有违约行为,要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总金额为总金额的20%。请根据上述内容,草拟一份仓储合同。
- 张某将房屋出租给王某使用,双方签订了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为2年,在合同履行期间,张某与a公司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办理了过户手续,a公司立即要求王某从该房搬走,王某不搬,双方发生争执,诉至法院。关于张某与王某之间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对a公司的效力,指出下列表述中正确的选项。() A: 继续有效 B: 无效 C: 双方必须重新修改合同,才对a公司有效 D: 部分有效,部分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