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作价。税务机关有权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的方法调整计税收入额或者所得额。( )
举一反三
- 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 纳税人一旦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购销业务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作价,税务机关可以调整其应纳税额
- 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有下列哪些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调整其应纳税额? ( ) A: 购销业务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作价 B: 融通资金所支付或者收取的利息超过或者低于没有关联关系的企业之间所能同意的数额,或者利率超过或者低于同类业务的正常利率 C: 提供劳务,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劳务费用 D: 转让财产、提供财产使用权等业务往来,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作价或者收取、支付费用 E: 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作价的其他情形
- 【判断题】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 纳税人与关联企业之间的购销业务,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作价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下列()方法调整其计税收入额或者所得额,核定其应纳税额。 A: 按照独立企业之间进行相同或者类似业务活动的价格 B: 按照再销售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者的价格所取得的收入和利润水平 C: 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 D: 按照其他同类企业的应纳税额的2至5倍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