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举一反三
- 合伙人有()情形时,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A: 未履行出资义务 B: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C: 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D: 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
- 下列( )情形中,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A: 普通合伙人甲在执行事务中有贪污合伙企业财产的行为 B: 普通合伙人乙未履行出资义务 C: 普通合伙人丙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D: 普通合伙人丁参加了另一同类营业的合伙组织
-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下列情形中,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的有(
-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有下列情形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将其除名的是()。 A: 未履行出资义务 B: 因故意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C: 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D: 因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 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将合伙人除名的情形是() A: 该合伙人未履行出资义务 B: 该合伙人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C: 该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D: 该合伙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E: 该合伙人发生难以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事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