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2-10-30
    甲签发汇票一张,汇票上记载收款人为乙,保证人为丙、丁,金额为20万元,汇票到期日为1997年11月1日。乙持票后将其背书转让给戊,戊再背书转让给己,己要求付款银行付款时被以背书不具连续性为由拒绝付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己可以向戊行使追索权,也可以同时向甲、乙、戊行使追索权()
  • 举一反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