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质)押品所担保的贷款全部清偿后,应办理抵(质)押权( )登记手续,并及时将所保管的抵(质)押品权属证明返还抵押(出质)人。
A: 作废
B: 注销
C: 消除
D: 成立
A: 作废
B: 注销
C: 消除
D: 成立
举一反三
- 用原抵(质)押品继续办理抵(质)押担保业务,不再办理抵(质)押品出库、入库手续的,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A: 已签署最高额融资、最高额抵(质)押类合同的,原用信已结清,在额度有效期内再次申请放款 B: 抵(质)押品已入库 C: 《最高额融资合同》、《最高额抵(质)押合同》、抵(质)押登记法律手续均明确、有效、编号一致 D: 抵(质)押物状况正常,无查封、冻结等情况
- 抵(质)押率是指抵(质)押贷款金额与抵(质)押品综合价值的比率。
- 办理抵(质)押贷款展期时,如抵(质)押物登记到期,不用重新办理抵(质)押物登记。
- 不准在贷款未清偿前返还抵(质)押物权证,以及全部或部分解除抵(质)押导致抵(质)押物不足值。
- 审查贷款抵(质)押物的情况,主要内容有()。 A: 抵(质)押物的合法性 B: 抵(质)押物的所有权属 C: 抵(质)押物的价值 D: 抵(质)押物的登记 E: 抵押合同或质押合同的条款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