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1-04-14
    2012年,张三投保了终身寿险,保额20万元,并指定妻子李四为身故受益人。1年后,张三和李四离婚并与刘二结婚。婚后他打算将这份保险保障给新任妻子刘二,于是他与刘二办了公证,写明该份保单受益人由前妻李四变更为刘二,但并未通知保险公司。2016年年初,张三遭遇车祸身亡,刘二提出理赔申请,然而保险公司却向张三的前妻李四支付了保险金20万元。保险公司做法是否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