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1-04-14
    委托方补征税款的计税依据是( )
  • 收回的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已经直接销售的,按销售额计税 尚未销售或不能直接销售的(如收回后用于连续生产等),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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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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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征税对象是税法中规定的征税的目的物,是国家征税的依据;计税依据是税法中规定的据以计算应纳税款的依据或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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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受托方没有按规定代收代缴税款的,下列说法错误的有()。 A: 受托方代委托方补缴税款 B: 委托方补缴税款 C: 按受托方同类消费品价格补缴税款 D: 一律组成计税价格补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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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以委托方的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为计税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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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课税对象是从量的方面对征税所作的规定,计税依据是从质的方面对征税所作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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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征税行为包括: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退税、抵扣税款、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和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代征行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