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评述哈特的法律规则说
试评述哈特的法律规则说。 第一性规则设定义务,是要求或禁止人们做一定行为的规则;第二性规则授予权利,辅助或附属于第一性规则,它负责引进新的,修改取消就得第一性规则,并决定他们的范围和运作方式,由承认规则,改变规则和审判规则构成。二者结合的必要性在于,仅靠第一性规则支配的社会是原始的小型社会,存在以下三种缺陷需要不同类型的第二性规则进行补救。 (1)规则没有确定或共同的标志,无法构成体系,具有“不确定性”——靠“承认规则”补救,即确认某些规则,作为社会所要共同遵循的有社会压力支持的规则。提供了用以评价所有法律灰度规则的效力标准。 (2)不存在为适应新变化而调整规则的有意识的活动,具有“静态性”——靠“改变规则”补救,即授权个人或者群体,以废除就规则或引入新规则。与承认规则联系紧密。 (3)缺少权威性的决定和专门性的职能机关一释宪社会控制,具有社会压力的“无效性”——靠“审判规则”补救。即针对个人特定情况作出判决以确定一般的规则。有时也是承认规则。 一个法律制度的存在必须具备两个最低限度的条件‘反思按照最终承认规则而有效的规则必须一般的被遵守,第二性规则必须有国家官员作为公务行为的共同准则而有效的接受。
举一反三
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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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特把法律规则归结为() A: 一般规则与特殊规则的结合 B: 动态规则与静态规则的结合 C: 第一性规则与第二性规则的结合 D: 基本规则与宪法规则的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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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法律规则分为主要规则和次要规则的代表人物是新分析法学派的() A: 奥斯丁 B: 凯尔森 C: 哈特 D: 德沃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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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哈特的第二性规则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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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评述近代机械唯物主义自然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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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评述“朱子读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