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纳税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
A: 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B: 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进项税额为: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
C: 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进项税额为: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
D: 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进项税额: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
A: 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B: 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进项税额为: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
C: 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进项税额为: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
D: 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进项税额: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
举一反三
-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下列关于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额的计算不正确的有()。 A: 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B: 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 C: 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 D: 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
- 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下列哪些做法可以抵扣进项税() A: 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B: 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按照(票价+燃油附加费)*9%/(1+9%)计算抵扣进项税 C: 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按照票面金额*9%/(1+9%)计算抵扣进项税 D: 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票面金额*3%/(1+3%)计算抵扣进项税
- 下列关于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可抵扣进项税额的说法,错误的是()。 A: 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B: 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 C: 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 D: 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
- 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抵扣正确的有( ) A: 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B: 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 C: 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的进项税额: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 D: 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 即:没有旅客身份信息的运输票或定额发票,不能抵扣。
- 自2019年4月1日起,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 A: 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B: 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的进项税额: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十燃油附加费)÷(1+9%)×9% C: 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的进项税额: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 D: 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的进项税额: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