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是指()
A: 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处理结果。
B: 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主要事实和证据、改变原行政行为所适用的规范依据,但未改变原行政行为处理结果的。
C: 复议机关确认原行政行为无效。
D: 复议机关以违反法定程序为由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
A: 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处理结果。
B: 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主要事实和证据、改变原行政行为所适用的规范依据,但未改变原行政行为处理结果的。
C: 复议机关确认原行政行为无效。
D: 复议机关以违反法定程序为由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