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2-06-04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是指()
    A: 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处理结果。
    B: 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主要事实和证据、改变原行政行为所适用的规范依据,但未改变原行政行为处理结果的。
    C: 复议机关确认原行政行为无效。
    D: 复议机关以违反法定程序为由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