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A公司与烟台市B公司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合同约定的签订地为长春市,实际最后盖章地点为长沙市,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签订地为()
A: 成都市
B: 长春市
C: 烟台市
D: 长沙市
A: 成都市
B: 长春市
C: 烟台市
D: 长沙市
举一反三
- 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合同约定的签订地与实际签字或者盖章地点不符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实际的签订地为合同签订地。
- 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合同约定的签订地与实际签字或者盖章地点不符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合同签订地。 A: 约定的签订地 B: 实际签字地点 C: 实际盖章地点 D: 施工行为地
- 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合同约定的签订地与实际签字盖章地点不符的,以约定的签订地为合同签订地。
- 当事人约定合同签订地的,合同约定的签订地与实际签字或者盖章地点不符的,应当认定( )为合同签订地。 A: 签字盖章的地点 B: 最后签字盖章的地点 C: 约定的签订地 D: 实际签字或盖章地点
- A市的甲公司与B市的乙公司在C市订立一份合同,约定合同履行地,即交货地为D市,后因乙公司违约,甲公司()。 A: 向A市法院起诉 B: 向C市法院起诉 C: 只能向B市法院起诉 D: 可在B市、D市法院中选择一个法院起诉